您需要什么样的帮助?

请拨打董志坚律师咨询电话:

139-2753-9710

了解律师专长>>

感悟:心若安,步步生莲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指定管辖

2018-08-25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生活中,有的行政案件并不一定合法,当事人会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的管辖也有很多分类,如一般管辖、特殊管辖、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等,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行政复议指定管辖。

  一、行政复议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由于某种程序上的原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行使管辖权确有困难,此时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指定某一合适的行政机关管辖。

  (2)行政复议机关因复议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它们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相关知识:

  二、行政复议管辖

  (一)一般管辖

  1.选择管辖

  (1)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2.上级管辖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本级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分享到: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