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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诉讼费用征收的不合理

2018-04-0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其实在行政诉讼中,不论是相对人的一间茅草屋还是一幢别墅被非法征收,也无论是原告的自行车还是小轿车被违法没收,法院都只需依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案件受理及审理的难度与行政案件的争议金额没有必然联系,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诉讼费用征收的不合理。

  一、诉讼费用征收的不合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得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等种类繁多的诉讼费用。法院几乎把所有的行政审判成本都转嫁给了当事人。在收费范围中,二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不合理。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而向二审法院上诉,有可能是因为一审法院的违法裁判。如果是基于一审法院违法裁判而导致的上诉,实际上是让当事人来承担了由于法院违法所引起的额外的诉讼成本,此项诉讼费用应由法院承担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法院判决生效后,胜诉方申请法院执行时,不管执行结果如何,得先交纳一笔执行申请费。在目前“执行难”的背景下,实质上是法院将执行的风险转移给了胜诉方。此外,在二审案件中,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通常与一审相等,法院仍然是根据一审的“争议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上诉,二审法院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实际上是同一个案件收取了双份案件受理费,这完全没有任何道理。还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上诉人已交纳的诉讼费用不退还,此规定更是蛮不讲理。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费用的标准过高。其中最不合理的是,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也参照民事诉讼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对于按比例收费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也有很大争议。如果说在民事诉讼中按比例收费尚有一定合理性,但在行政诉讼中无任何合理性可言。因为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一样,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法院的审理行为与案件的争议金额几乎没有任何关系。正如有学者所言,“案件受理的难度并不与诉讼标的的大小成正比,涉及数以千万计的经济大案,也许其中的是非曲直十分简单,而一桩不起眼的家庭纠纷却可能是劳神费时的棘手案件…… 因此,以标的额收费除了显示利益驱动的事实之外,没有多少可以摆到桌面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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