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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2018-04-0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是,人民法院和被告一起来审原告。在很多情况下,行政诉讼发生的原因都是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处理,相对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一、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是证据制度的首要问题

  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如何进行证明(证明程序)、证明到何种程度为止(证明标准)。也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一系列证明活动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

  2、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对被诉具体行政合法性的证明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行政诉讼的全过程都要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进行。

  3、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求其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合法,因此,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既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实体法事实,也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程序法事实。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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