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败诉,需自行承担诉讼费用;但若被告败诉,是国库负担诉讼费用。不仅如此,在行政诉讼中,无论胜诉与否,原告的其他诉讼支出都要自行承担,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诉讼费用负担的不合理。
一、诉讼费用负担的不合理
在民事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也是基本公平合理的。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是自掏腰包、自负其责,因此可以起到预防滥诉作用和体现一定的制裁功能。但在行政诉讼中这个貌似公平的原则实际上很不合理。因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也就是被告具有特殊性。
二、诉讼费用预交的不合理
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用是基本合理可行的。但是,在行政诉讼中,不考虑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也规定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并且还规定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则显然不合情理。如在非法没收的案件,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已被行政机关没收,对非法没收行为不服欲到法院寻求公道,但首先得按比例交纳一笔不少的诉讼费用。如果不交纳诉讼费用,法院甚至根本就不受理或按撤诉处理。这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而对于侵犯相对人权利的行政机关来说可以说是“为虎作伥”。还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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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心若安,步步生莲
认真负责,非常不错。
贵** ,01-05十分感谢董律师的帮助,在案件上为我争取更大的权益。谢谢。
x** ,03-20非常感谢董律师的帮助,祝董律师事业蒸蒸日上!
e** ,03-20董律师为人十分正直和善,对待工作态度诚恳专业,与董律师合作,我感到非常的放心。谢谢董律师!
f** ,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