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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方法

2018-08-25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我们都知道国家是法制社会,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对法律的普及也是越来越高,生活中很多人都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在不满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请求法律来救助的,在法律判决中对于一些结果有些人也是会有争议的,那么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方法是怎样的呢?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吧。

  一、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争议方法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被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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