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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指定管辖的党纪处分怎么处理

2018-08-25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体系的基础,宪法规定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受到纪律处分的,要依据处分的种类不同,进行相应的处置。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指定管辖的党纪处分怎么处理。

  一、指定管辖的党纪处分怎么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受到纪律处分的,要依据处分的种类不同,进行相应的处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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