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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2018-03-1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我们都知道什么事情都需要证据,所以这个举证就是很关键的了,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理论上源于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明确其概念及其分配依据是研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出发点,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

  原告难以了解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依据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被告举证能力强,体现负担公平原则;

  无论行政相对人能否提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就是行政主体必须为其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司法解释第27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其他证据规则

  1、证据提供的规则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

  被告举证责任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履行完毕;

  如果在二审过程中,行政机关提供了应当并且能够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指定的鉴定部门予以鉴定。

  2、证据调取、收集规则

  3、证据采信规则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4、证据保全规则

  (1)证据保全具备的条件:

  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36条)

  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相当的关联性。

  (2)证据保全的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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