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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内容

2018-03-1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我们都知道,执法机关有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这里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地震、台风等情况,那么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内容有哪些呢?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内容

  1.提供实体和程序两类证据

  人民法院对处罚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有两大内容,即处罚实体内容合法和处罚操作程序合法。为了证明这两大类内容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证据材料,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2.提供据以处罚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只要求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而没有要求提供整个案卷材料。除非人民法院因特别需要而要求予以调阅案卷外,被告行政执法机关只需提供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不需提供其他材料,如调查报告、合议笔录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举证时,也不一定将所有证据材料都提供给人民法院,只要提供“据以处罚”的证据材料即可。只有经过审查被采用的、作为支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才是“据以处罚”的证据。当然,有些证据材料虽未采用,但对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有利的,也可以提供,为胜诉提供有利条件,但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

  3.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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