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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事务

物权法定原则

2018-05-1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物权的所有权,当然这个物权也是比较受争议的,也有很多人对这个物权法不是很清楚,觉得东西理所应当是自己的,对这方面的意识有跑偏,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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