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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事务

物权客体的内容

2018-05-1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熟悉物权法的都知道,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下面就跟着小编相信了解一下物权客体的内容。

  一、物权客体的内容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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