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我们知道金融债权中代位权应当注意企业在经营负债后,企图迟延履行或逃避债务,不行使或放弃自己的权利,造成责任财产的减少,使得金融机构即使通过诉讼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往往落空,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金融债权代位权的相关问题。
一、金融债权代位权的相关问题
由于企业资金的流动和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机构的贷款,而贷款又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因此,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相互依存联系。然而,在这种密切联系的背后,因为市场经营的风险性和一些企业有意识的不良动机,使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在运转中多年以来存在着安全危机。
二、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的主要要件
根据金融机构自身的特点,同时结合法理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要件:
(一)借款人未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及利息
由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或债权人本身不具有合法资格,则均不存在代位权。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以后最终确定的结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这是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最直接法律根据。因此,要求银行行使代位权必须达到“借款人未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要件。
(二)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对银行债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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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心若安,步步生莲
认真负责,非常不错。
贵** ,01-05十分感谢董律师的帮助,在案件上为我争取更大的权益。谢谢。
x** ,03-20非常感谢董律师的帮助,祝董律师事业蒸蒸日上!
e** ,03-20董律师为人十分正直和善,对待工作态度诚恳专业,与董律师合作,我感到非常的放心。谢谢董律师!
f** ,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