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6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行使抗辩权是担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担保人的抗辩权包括一般抗辩权和专属抗辩权。在一般抗辩权中,担保人行使不受保障责任的限制,是担保人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的抗辩,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担保人的抗辩权类型形式。
一、担保人的抗辩权类型形式
行使抗辩权是担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担保人的抗辩权包括一般抗辩权和专属抗辩权。在一般抗辩权中,担保人行使不受保障责任的限制,是担保人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的抗辩。其主要表现有主张债权已经消失,主张债权没有发生等。
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一般抗辩权,是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划分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其本质是属于债务人的基本的、常态型的抗辨权,鉴于保证的从属性、补充性等,决定了保证人同时享有,凡主合同债务人依法依约享有的一切抗辨权,都应为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成为保证人的抗辨权,这也是保证人负有监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获得的相应权利。
2、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保证人专属抗辩权,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 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基于保证责任的补充性,一般保证人可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不具备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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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心若安,步步生莲
认真负责,非常不错。
贵** ,01-05十分感谢董律师的帮助,在案件上为我争取更大的权益。谢谢。
x** ,03-20非常感谢董律师的帮助,祝董律师事业蒸蒸日上!
e** ,03-20董律师为人十分正直和善,对待工作态度诚恳专业,与董律师合作,我感到非常的放心。谢谢董律师!
f** ,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