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什么样的帮助?

请拨打董志坚律师咨询电话:

139-2753-9710

了解律师专长>>

感悟:心若安,步步生莲

公司事务

合同中的定金介绍

2018-03-1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我们在买房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卖房的说先交定金,其实在有的购房合同或者定金性质的条款里面约定“意向金、诚意金”等,即使名称不同,但是只要规定定金罚责,那就属于定金,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罚责的,那就不属于定金,如果买卖不成的应当退还给买方,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合同中的定金介绍。

\

  一、合同中的定金介绍

  1、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2、购房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20%,超过部分无效,换句话说,即使约定定金为房价的30%,如果发生违约,那么定金数额也只能按照20%计算。

  3、购房定金可以抵冲奉;

  4、定金的罚责从定金交付之日生效,准买房人不在约定的期间内交付定金的,准售房人可以将房屋另卖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

  5、定金罚责(定金最主要的法律特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订金

  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订金不具有定金罚责的特点。

  根据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的规定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

  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 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 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楼书、样品房与实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分享到: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