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5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3)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4)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5)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分享到:
感悟:心若安,步步生莲
认真负责,非常不错。
贵** ,01-05十分感谢董律师的帮助,在案件上为我争取更大的权益。谢谢。
x** ,03-20非常感谢董律师的帮助,祝董律师事业蒸蒸日上!
e** ,03-20董律师为人十分正直和善,对待工作态度诚恳专业,与董律师合作,我感到非常的放心。谢谢董律师!
f** ,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