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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认定

2018-01-27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也是可能存在诉讼第三人的,但是很显然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法律地位不同,而具体的认定也是有所差异的。那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也可以发言、辩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自己的主张参加辩论,从而有利于法院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

  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但有被处罚人,还有被侵害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另一方被侵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被侵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也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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