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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2018-11-06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快,法制教育也要适当的加快脚步。文明,进步,和谐已经逐渐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从轻处理初犯,过失犯罪,从重严惩故意犯罪分子,是我国法制平衡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累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一、累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累犯是指在受到刑事方面的处罚(通常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后,5年内再次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由《刑法》第65条规定,若罪犯均为故意实施犯罪且多次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这种情况下的累犯就必须受到从重处罚,适用较重的刑期。同时刑法也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几条规定足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累犯坚决打击的态度。

  2011年,中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并在其中对于对于减刑制度有一些打的修正尤其对于判处死缓的累犯等严重危及社会的犯罪分子规定了限制减刑。限制其必须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而在死缓的限制减刑中,则专门列出,缓期执行不得少于二十年。

  我们国家对于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再加上有较为宽松的减刑和假释制度等的存在,所以对于初犯的刑罚往往是出于教育感化的目的。如果可以从轻处罚,就不会使用重邢。只要不是被判处立即执行死刑,就可以适用死缓,并进行减刑和假释。这样的话,有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经过十几年就可以出狱,没有对犯罪分子起到足够的矫正和教育。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对于累犯限制减刑作出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与那些经过教育之后还不知悔改、多次犯罪的人员,就应该依法从重处罚,着重打击,采取严格的标准,使得多次犯罪并不悔改的犯罪分子得到严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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