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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担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特征

2018-10-0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受害者要辨别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这种犯罪行为并不难的,因为自己在投资之前对于该公司的登记是可以在工商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得到的,如果该公司连正规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筹集资金的手续都不具备,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单来说,可以归纳为四点:违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1、违法性判定

  解释只是说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就太多了,概括起来就是,如果要从事金融服务行业,就是要依法取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或地方金融办审核的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没有取得牌照,就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保险理财、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说的直白点,就是金融的本质就是钱如何生钱,想做这个行业,就必须有牌照,没有牌照,对不起,你可能违法了。

  2、公开性判定

  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以“通过媒介、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表述来界定“公开性”。

  3、利诱性判定

  《解释》对于“利诱性”的规定表述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判定

  不特定对象,其实很好理解,但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公众存款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视为社会公众。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也视为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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