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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担保

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的主要要件

2018-07-0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很多人不知道,金融债权中代位权应当注意企业在经营负债后,企图迟延履行或逃避债务,不行使或放弃自己的权利,造成责任财产的减少,使得金融机构即使通过诉讼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往往落空,下面就跟着小编详细了解一下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的主要要件。

  一、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的主要要件

  根据金融机构自身的特点,同时结合法理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要件:

  (一)借款人未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及利息

  由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或债权人本身不具有合法资格,则均不存在代位权。

  (二)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对银行债权造成损害

  法理上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是以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存在任何行使权利的障碍而在合理期限内是否主张权利为标准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借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之所以如此,代位权制度中存在的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都可以使次债务人用来对抗债权人。

  (四)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应以保全债权为必要

  所谓“债权人的债权有保全的必要”是指债权人如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就有无法满足自己债权的危险。对于债权人的债权有保全的必要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何时有保全的必要,也未采取“无资力要件说”。必要条件,可以借鉴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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