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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担保

倒签提单的风险

2018-03-25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在海上运输合同中,如果因为承运人倒签提单造成了收货人的损失,那么承运人很可能除了要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会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因为倒签提单本身就属于一种伪造单据的行为,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倒签提单的风险。

  一、倒签提单的风险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可能已订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单,或托运人已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人通过电传、电话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面印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一定就是承托双方之间唯一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但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并无其它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但是,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按照有些国家的提单法或海商法规定,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提单条款办理,即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因为收货人不是承托双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无法知道他们之间除提单以外的契约关系,他只知道手里的提单,只能以此作为运输合同。承运方没有意识到提单的这一重要性质,而应托运人请求倒签日期,以掩盖托运人的违约事实,属于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该批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根据买卖合同,卖方应在买方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原则买方可无条件撤销买卖合约并提出索赔。

  因此,在实践中有许多交货人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交付运输,为使该提单能够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付货人可以顺利结汇,交货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即实际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货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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