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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担保

反担保成立的要件

2018-03-25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都会迷迷糊糊的就变成了担保人,有些人是因为自己的朋友当时需要担保人,而找到自己,碍于情谊就成了担保人,殊不知里面的法律意义呀,在担保人担责后就会追偿债务人,而债务人不偿还就户追偿反担保人,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反担保成立的要件。

  一、反担保成立的要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二、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 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 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三、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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