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什么样的帮助?

请拨打董志坚律师咨询电话:

139-2753-9710

了解律师专长>>

感悟:心若安,步步生莲

融资与担保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2018-02-2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要承担的责任是更多的,为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建议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考虑,否则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一、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根据上面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分析,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分享到: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