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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工伤

认定为故意不给工资的情况

2018-07-2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我国的劳动者的各种权益都受到了劳动法的保护,其中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的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有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我们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下面就跟小编了解一下认定为故意不给工资的情况,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一、认定为故意不给工资的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

  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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