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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撤销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2018-08-05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只是说需要达到相应的法律条件,这个和承诺是不一样的,如果自己需要撤销要约的话,一般情况需要通知对方,要约撤销之后,那么就可以进行新的要约了,这个要约和承诺是不一样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撤销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一、撤销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见《合同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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