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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交叉要约的效力

2018-08-05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在合同的订立中,要约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而在要约中,又有交叉要约的相关知识,所以在对于要约合同的订立中,要对要约的知识作全面的了解,那么交叉要约的效力是什么,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交叉要约的效力。

  一、交叉要约的效力

  (一)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见《合同法》第16条)。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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