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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上有哪些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018-06-24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一般合同在当事人都签字盖章之后,只能算是合同成立,而对于实践合同还需要实际交付了物品之后,才能算是合同成立。此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合同上有哪些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一、合同上有哪些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在这里应理解为政治国家利益)者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还原个体的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3、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a、不特定的当事人的利益;

  b、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连的私人利益(例:“工伤概不负责”,此时的私人利益已超过私人范畴)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一类型《合同法》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58条之强行性规定,其为无效合同当属必然。

  相对无效的合同,系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损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合同相对于该特定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

  例如1、甲将房卖给乙,乙已办预告登记,甲又将房卖给丙,此时,乙可以请求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超出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情况下)纯受益例外。

  2、 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代表)

  4、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准、登记等),这一类合同在未经批准登记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准登记后将成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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