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什么样的帮助?

请拨打董志坚律师咨询电话:

139-2753-9710

了解律师专长>>

感悟:心若安,步步生莲

合同事务

违约金过高的司法判断

2018-03-3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我国关于违约金过高的司法判断是按照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数额来判定的,对方要求赔偿的违约金如果已经高于实际损失的30%了,国家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就有些过高了。对于这种过高的违约金不是必须要履行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违约金过高的司法判断。

  一、违约金过高的司法判断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的,一般认为属于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分享到: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