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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2018-01-3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在签订合同时,合同里面会有一项是关于违约的,一般违约都是会有经济赔偿,法律的某些条例会对违约金的赔偿范围做一个限制,双方当事人可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违约金的约定,法院的裁判也要遵循相关的条例,此外,法律关于违约金赔付的底限是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下面就跟着小编具体了解一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吧。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指的是违约金的数额大于实际损失的130%。

  合同法114条第2款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因此,违约金约定的赔偿数额小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调整违约金至等于或接近于实际损失,当然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法定违约金有哪些规定?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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