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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整的因素考量

2018-03-1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如果合同中违约金设定的过高,法律认定后是可以调整的,在认定过程中,法院一般考量依据综合标准和具体标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面认识应该遵循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克服违约金认定和调整的使用难题,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违约金调整的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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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约金调整的因素考量

  (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显然,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但是法律之所以承认超出损失额度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的合法性,既是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希望发挥违约金在担保债权实现、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因此在适当减少违约金时,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在平等、自由协商并且准确确定的违约金金额,避免违约金混同于损害赔偿金,失去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调整,防止因为缔约人的经济地位、缔约能力、对损失估计的不准确及社会经济情况不可预计的变化,使得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从而导致非违约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违约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正当竞争条件的不公平结果出现。

  (二)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

  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且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违约行为发生,即使债务人对于违约行为并无过错,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就不能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责任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有过错为要件。但是违约金的功能之一是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债务人是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或者并无过错,直接决定着违约金制裁违约行为目的的实现程度。因此在调整违约金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如果当事人系故意违约,这种故意违约行为或是出于需支付的违约金低于违约行为带给其利益的衡量,又或是单纯的不诚信行为,则在调整幅度方面要谨慎甚至是不予调整。对于过失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与无过失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在调整幅度上则要有所区别。在补偿性违约金为主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幅度的差别,体现法律对于不同过错程度的违约行为的制裁程度,有利于促进合同主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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