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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性质

2018-03-1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摘要:生活中签合同我们都经历过,整体来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但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就决定了法院在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要兼顾违约金的补偿性与惩罚性,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违约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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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其他给付。[①]违约金具有担保债权实现、补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惩罚违约行为的功能。

  违约金包括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惩罚性违约金对债务不履行的制裁。[②]二者有如下区别:首先,功能不同。赔偿性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使得守约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或合同如按约定履行时的状态;惩罚性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制裁违约行为。其次,与其他违约救济措施的关系不同。赔偿性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害赔偿的功能,故债权人不得在违约金之外再请求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在惩罚性违约金的场合下,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外,更得请求强制履行主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第三,与实际损害的关系不同。赔偿性违约金乃损害赔偿额的预设,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害额大致相当;惩罚性违约金,主要功能在于对违约方的惩罚,即使没有损害发生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考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立法,大陆法系认为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英美法系严格区分违约金和罚金,强调合同关系是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因此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实施惩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罚金。[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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