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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

2017-04-25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民事、行政案件都可能存在诉讼管辖权转移的情形,而两者中由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因此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你知道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怎样的吗?

  一、管辖权转移是怎样的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一种制度,它的本质其实就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更和补充。

  管辖权要实现转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的转移一般有三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或者在处理案件时可能有失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下级人民法院处理有困难等。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需经院长批准后报送。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特殊之处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由于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只能是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上级人民法院,而取消了从上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这也是和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的最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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