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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双规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2017-05-0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新闻里面经常会出现“双规”这个词语,仿佛一旦官员被双规就是摊上大事了。但是具体对于双规是否属于强制措施,有什么作用,往往很多人还是不明白的。

  一、什么是双规?

  “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强制措施,没有规定“双规”。但被“双规”人是失去人身自由的,“双规”是一种强制措施。

  二、双规的批准程序

  使用“双规”措施,经过纪委常委会讨论集体决定,领导个人无权决定。

  有举报材料,对线索材料需要初步核实时,就可采用。在检察机关最初无充分证据,又必须依法办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往往由纪委出面先行采取“双规”措施。

  三、双规的执行

  双规的对象不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关押在看守所。

  “双规”指定的地点,需僻静,外界人员来往少,吃住条件比较方便。一般选择在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军事基地等。

  “双规”指定地点安全考虑最为优先。要以一层楼房为主,禁止在一楼以上接触案件当事人;在陪护室、办公室、谈话室、过道以及卫生间等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加装防护栏;电源线路一律实行暗装,不能裸露在外;卫生间的门无反锁条件,检查卫生间各悬挂点是否已被消除等。每“双规”一人,最少要有6—9人分早、中、晚三班 24小时全程陪护,夜间陪护不能睡觉。如此,一个重大复杂案件如果同时“双规”多人,仅陪护人员往往就会多达上百人。

  “双规”的费用因地区经济水平、“双规地点”的条件以及涉案人员的级别而有所不同,市县级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标准。费用的负担按照“个人问题个人负责,单位问题单位负责,没有问题纪委负责”的原则处理。被规人员在被“规”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在闲暇时也能看电视,伙食水平与陪护人员一样。

  被规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

  被规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办案机关负责。目前全国已有多起因被“规”人员自杀,由纪检机关进行经济赔偿的案例发生。

  四、双规的作用

  双规是党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其威力包括:

  1、被审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双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促使他们交代问题。

  2、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在双规、两指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

  3、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双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办案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4、“两规”、“两指”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自杀,被杀,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对王立军实行双规,使薄熙来无法找到王立军,就是是对王立军的保护。

  五、双规的后果

  经过调查,该官员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检察院处理。

  经过调查,该官员违法党纪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内处分。

  经过调查,举报材料不实的,解除“双规”,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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