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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

2017-02-2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如何定性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我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系农村妇女,两年前随丈夫进城打工,2002年10月计划外怀孕,李某身患高血压等不宜流产的疾病,只能将孩子生下。因其家境贫寒,且负有许多外债,遂与同村来城打工的表兄安某商议将产后婴儿卖给他人,并托安某联系一个家庭条件好的收养人。2003年8月,李某在医院生一女婴。按约定,李某在孩子满月(出生30日)后将女婴交与安某及收养人汤某,由汤某给付李某现金5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对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首先,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可见,拐卖儿童罪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情形。李某夫妇系女婴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监护权,因生活所迫使监护权转移,并收受了经济利益5000元,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虽然其直接动因是获利,但不能完全等同于那些以人为商品的人贩子。

  其次,我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立法本意所讲构成犯罪,是指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而触犯刑法条款的犯罪,是受刑法调整的犯罪,如遗弃罪。若要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是亲生子女,还需具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能构成此罪。

  最后,根据“两高三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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