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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及类别介绍

2016-08-23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分为: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区别:

  1、受案范围解决外部分工问题,从宏观上确定整个司法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2、管辖解决法院内部分工问题,从微观上确定具体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二、专属管辖

  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机构:

  司法解释第6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行政审判庭审查,执行机构执行,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得审查和执行。

  三、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立法把一审基本落在基层法院,原意在于便利相对人提起诉讼,也可以提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效率,但没有考虑到基层人民法院实际运作中受到干扰很大。为解决此问题,司法解释提高管辖级别。不过,从排除干扰角度着眼,应考虑:

  删除后半部分;

  县级以上政府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目前,主要指农民负担案件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

  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④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贤成大厦案,标的为1亿3千万)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法院尚未受理过一件第一审案件)

  四、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第7条,“改变”:

  (1)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实践中,复议机关可能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行为的定性,若相对人不服,只能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是不合适的。(甘文:54)因为,在定性和处理结果都不变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改变适用的规范依据,说明原来的行政机关没有准确或者没有全面适用相关规范,在诉讼中由复议机关应诉可以更好地表示复议机关的理由。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处理结果的。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对人身、财产同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一并管辖。(司法解释第9条)

  5、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避免管辖冲突的规则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

  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

  管辖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包括:原告是受诉法院的工作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法院主要领导人或行政审判人员的近亲属;受诉法院参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回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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