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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事务

不动产物权在什么情况下要依法登记?

2016-10-17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不动产物权在什么情况下要依法登记?未办理登记前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是否有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错怎么办?物权法对预告登记是怎样规定的?下文将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1、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物权法调整哪一类法律关系?

  “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对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2、什么叫不动产?什么叫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其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房屋、桥梁、地下排水设施以及长在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生活日用品等。

  3、不动产物权在什么情况下要依法登记?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依法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4、未办理登记前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错怎么办?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6、物权法对预告登记是怎样规定的?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作了哪些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8、因法律文书、继承等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的物权从什么时候起生效?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依照前面三项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9、物权法为保障权利人的物权作了哪些规定?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什么叫国家所有权?国家对哪些财产享有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1)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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