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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保险

交通事故拖车费由谁承担

2016-10-1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现如今发生交通事故的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协商解决,情况严重者由交警等来解决,车损比较严重的就会叫拖车来拖走以方便取证和保证交通畅通,相应的就会产生拖车费,交通事故拖车费用应该由谁来负责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拖车费

  交通事故中产生的车辆拖车费和停车费是按照事故责任分担的,比如在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也应当承担对方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如是责任各负一半,则双方各负责自己的费用。拖车的费用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的物价局。

  二、交通事故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6)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7)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8)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9)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通过上述行政强制法我们知道了交通事故的每一项都有严格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及时的进行取证协商解决,交通事故拖车费用应该视责任情况而定,一方全责的缴纳拖车费,双方都有责任的都需要负责。我们也要注意事故扣押的其他物品的相关规定以便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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