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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广告合同履约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2016-11-0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广告合同是指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代理关系的协议。那么,广告合同履约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广告小样:

  广告小样应该经过对方盖章认可,必须将原件留档。

  2、广告发布通知书

  广告发布后,应该及时将广告发布通知单送交客户,将客户盖章的回执原件存档。实践中,经常出现业务员不向客户送交广告发布通知单,只是电话通知对方广告已经发布,或虽送交了广告发布通知单,但是,不让对方在发布通知的回执上加盖公章的情况,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今后要改正。

  关于广告发布通知单的内容:分期、分批发布的广告,应当在广告发布通知书上注明全部发布的媒体,不能有遗漏;发布时间,不能笼统地写“已如期发布”,要写具体的上刊时间。否则,因广告发布通知书遗漏发布的媒体数量,会导致该部分的损失。

  3、如果同一份广告合同约定发布的广告媒体数量大,就应当特别注意将相关文档工作做得细致,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律师建议:第一,合同附件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应当留存。第二,《广告发布通知书回执》,应当详细注明发布广告的时间、媒体位置编号等,如果内容较多,应当由客户逐页签字确认,并且应当将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保存完整。也可以将广告公司内部的《广告上刊发布单》提供给客户,让客户在该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第三,所有提交给客户的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且广告公司留存的一份应当有客户的签字或者盖章。

  4、具有契约精神,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非因合同约定的情形,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一女两嫁”,随意解除合同,最终将被法院判令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5、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

  如果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不付款,按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广告下刊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该书面通知对方,并且该书面通知应该让对方签收。实践中广告公司的问题是,解除合同不书面通知对方,或者有的虽然书面通知对方了,但没有让对方签收该通知,不能有效证明通知的内容,这两种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6、与同一广告公司同时签订多份广告合同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合同号,以分清不同广告合同的进款。

  如果发票上无法注明,同一张支票的付款拆分给不同广告合同的,应当有加盖对方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的书面确认,不能仅有广告公司财务的标注。曾经有同一家广告代理公司与媒体公司签订多份广告合同,因为广告费发票分不清是哪一个广告合同的付款,而发生多次起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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