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什么样的帮助?

请拨打董志坚律师咨询电话:

139-2753-9710

了解律师专长>>

感悟:心若安,步步生莲

经典案例

“功夫头”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辩护体会

2014-03-2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案情介绍:

  以“功夫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是化州市影响较大的一个涉黑案件。同案被告18人,起诉罪名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分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诈骗罪、强奸罪。我作为起诉书第四号、实际判决第二号被告彭某胜的辩护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案情分析:

  原一审判决认定彭某胜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结合其它犯罪,判处总和刑期19年,实际执行刑期18年。我作为辩护人认为,依据彭某胜犯罪事实,判处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有期徒刑5年量刑过重;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彭某胜犯故意伤害罪主要事实是,彭某胜参加了2009年6月16日在化州市人民医院的伤害案,但没有被告人供述、也没有证人证实、监控录像也没有证实彭某胜参与。为此提起上诉。案件发回重审。

  审判结果:

  重审判决改判彭某胜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撤销了彭某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结合其它犯罪,重审判决判处彭某胜总和刑期十二年四个月三天,决定执行十一年十个月。

  彭某胜成为重审判决减轻刑期最多的被告人。

分享到: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