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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溜冰引发纠纷 是犯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2014-03-2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这是一个在溜冰场溜冰碰撞引起争议,双方争强好胜分别聚众进行斗殴,导致一人死亡的偶发案件;致害人未满16周岁。

  关于案件流程:化州市公安局作为故意伤害案件向茂名市检察院移送公诉;茂名市检察院指令化州市检察院公诉;化州市检察院起诉后,化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中院一审,案件再由茂名市检察院公诉。

  关于罪名的确定:公安机关全案认定为故意伤害,茂名市检察院作为故意伤害案指令化州市检察院公诉;化州市检察院分别以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起诉;案件重新由茂名市检察院公诉后,改直接致害人为故意伤害,其它人为聚众斗殴。案经茂名市中院审理,认定直接致害人犯故意伤害罪,参与被告犯聚众斗殴罪。

  关于本案定性争议: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因在溜冰场溜冰碰撞引起争议;因争强好胜,分别聚众进行斗殴。其中多人是在校初中生;死者为致害人一刀刺中心脏死亡。

  《刑法》第刑法第3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也即是说,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要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出了具备之人重伤、死亡的要件外,是否需要具备其他的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至今也未有关于此类转化罪适用的司法解释。有观点认为,应当考虑遵循这样的原则处理:

  (1)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本身就是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的,对首要分子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2)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明确表示不准携带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未使用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而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按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3)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组织的故意”不明确,参加聚众斗殴时参加者都未携带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的,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现场临时寻找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4)在聚众斗殴中,虽然有人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而其他参加者包括首要分子均不知道,而在聚众斗殴中该携带者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5)对首要分子“组织的故意”较为概括,但是其明知其他积极参加者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器械而仍然决意“组织”他人进行聚众斗殴,无论其自己是否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均要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其他未实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6)在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组织的故意”较为概括,直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实施者无法确定,对首要分子按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处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则按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本案属偶发案件,没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而且除致害人外,其它人均是徒手打斗。因此,本案茂名市检察院起诉认定直接致害人为故意伤害罪,其他参与被告为聚众斗殴罪;茂名市中院认定上述定性符合事实和法律。

  关于案件结果:本人是二号被告辩护人,在化州市检察院起诉时,曾列为一号被告。若该被告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量刑可能在无期徒刑以上,考虑该被告有认罪、立功、赔偿、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量刑也可能在十年以上;最终一审判决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尽管该判决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辩护完全达成诉讼目的;被告及家属非常满意。

  案件判决书:(2012)茂中法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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