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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办理结婚证明书要注意什么

2014-03-2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申请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包括未婚、结婚、离婚和配偶死亡证明书。婚姻状况公证是申请出国定居、与亲人团聚必须办理的一项基本证明。办理上述公证事项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结婚证明书

  结婚证明书主要是证明申请人已婚状况。申请办理结婚证明书,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夫妇的身份证明。如果是1950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而无结婚证的,可由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居住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夫妇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和地点等。

  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才能向公证处申办结婚公证。对遗失结婚证的,必须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才能申办公证。

  2、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主要是证明申请人与配偶离婚状况。申请离婚证明书,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部门发给申请人的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以及本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解放前离婚而没有良婚证明的,应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离婚证明。上述证明经公证处审查属实后,才能给予公证。

  3、未婚证明书

  未婚证明书是证明申请人未婚状况。申请办理未婚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婚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和未婚等情况。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便核实。

  4、配偶死亡证明书

  配偶死亡证明书,主要是证明申请人的配偶已死亡的状况。申请配偶死亡证明书,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死者死亡证的原件,如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殡葬证明。没有死亡证原件的,应提交其它足以证明死者死亡的物证或材料,如保存骨灰的卡片、死亡讣告、墓碑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经公证处审查属实后,才能给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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